高等教育的財政緊箍咒
Posted by 匿名 | Posted in 中國時報 | Posted on 11:06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 October 15, 2005
高等教育的財政緊箍咒
【湯堯、成群豪】
在公私立大學院校數量日增,公部門資源挹注日減,自籌經費雷聲大雨點小,績效不彰,學雜費則受困於社會氣氛無法調整的情況下,高等教育面對資源引進與經營管理之挑戰將日趨嚴峻。在可預見的將來,台灣的大專校院在財務上將面臨相當考驗。
國內大學,特別是幾所規模較大的綜合研究型大學,近年來紛紛運用自身研發能量推動產學合作。如部分國立大學的策略是率先創立集合各研究中心組建而成研究總中心,導引學者擴大職能,不僅在專題項目從事學術研究,而且觸角擴及產業界,推動有償科技服務,統整學術和科研資源,成果十分耀眼。校務基金制度推行後,大學的研總及育成中心等產學機制除了達成以學術研發服務產業的社會使命外,更產生了積極貢獻學校基金的財務效果,使這類學校的校務基金財務經營成效令人矚目。
但隨著學校財務自主帶來的效能提升,就愈發凸顯相關配套法令之不足。例如在產學機制中設於大學院校中的創新育成中心,能促使新成立的科技公司在大學學術資源護翼培育下推展科技創新,節省了大量的研發期初投資,有助於推動營運,因而業績良好,並欲將盈餘回饋學校作為教學研究或有關專案研發之用途。
然而在草創期的公司一般較需現金資金,因此回饋學校多以公司股票捐贈方式為之,學校若打算將股票出售,出售所得價金進入校務基金,則可以達成挹注校庫之效,算是在大學經費極為拮据的情況下重要的財政收入。但根據國有財產法規定:國家接受捐贈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且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之處分,如擬出售則需先行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再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因此,依據國有財產法,學校受贈之股票仍屬「國有財產」,如擬出售則需先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給國有財產局接管,然後由該局依法處理;所謂處理,係指國有財產局需經行政院核准並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由財政部辦理出售,或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出售所得,再扣除手續或作業費用,餘款撥交學校校務基金「依預算程序」運用。
這種處理方式,既拐彎抹角、曠日廢時,且因此類於草創期的新公司所能回饋股票,絕大多數為未上市上櫃股票,缺乏可供參考之市場價格,受委託辦理公開標售之國有財產局於公開標售過程中之訂定底價工作上遭遇很大困擾。此外股票出售所得撥交學校校務基金要求依預算程序運用,事實上校務基金已經法有明定排除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等之適用,公立學校出售受贈股票充實校務基金卻在國有財產法上踢到鐵板,造成產學育成績效良好的公立大學院校手上握有股票卻甚難出脫的窘境。
至於該法中呈現機關之間關係的「督飭」字樣,別說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間不一定有從屬關係,更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只有愈加呈現出官僚體系之封建而已。
對於上述科技公司的捐贈股票,我們相信國立大學的希望是允許學校呈報行政院核准後可逕由學校依市價出售,出售作業及所得價金依照學校內部財會程序與規定辦理,並接受相關內部控制或稽核作業即可,實在不需要拐彎抹角。更何況,在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範下,國有財產法應用於大學校務基金的適法性還有商榷之處。
事實上,學校有接受育成公司相贈股票的餘地,表示產學機制績效良好,顯示大學自主經營策略成功,完全符合大學評鑑政策上應予鼓勵或獎勵的項目,故爾受贈財產如何處分,亦宜由學校自主規範,如此大學總體經營中財務經營權責對等平衡的觀念才得以落實,也才符合大學自主的理念;對大學而言,這是權利也是義務。
產學育成的功能,在於以學校的學術研發資源支持具有科技開發潛力但規模草創之微型企業,這是大學服務社會、厚植國家科研創新實力的具體功能,故產業的盈餘回饋是一件讓學校非常欣慰的事。為了鼓勵大學積極規劃推動產學合作,不利與限制的負面法令執行規定應該儘速檢討修正了。
(湯堯為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教授,成群豪為台南藝術大學主任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