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服務業 將可入科學園區
Posted by Mr. Chan | Posted in 經濟日報 | Posted on 12:33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工商服務業 將可入科學園區
聯合新聞網 2007/07/12
行政院會11日通過「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工商服務事業可以進駐園區設立,以建構完整社區化園區、鼓勵活化私有廠商轉讓,以及避免廠房長期閒置的強制收買等規定。
該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列工商服務事業得進駐園區設立,及創業育成中心的進駐對象因從事創新技術、創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需要,進駐年限得向管理局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不得超過二年。
修正草案刪除有關徵收程序及各項徵收補償標準相關規定,回歸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園區廠商積欠租金超過四個月者,管理局或分局得終止租約,不受民法及土地法規定的限制。
為配合園區整體規劃與發展,草案中規定,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銀行、旅館、會議展覽中心得承租土地,其所使用土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園區土地總面積5%。
為了鼓勵活化私有廠商的轉讓,則增訂受讓者改建、修建或充實設備期間,得經管理局或分局依個案情形,核准減免六個月以下租金。資產管理公司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者,得透過法院拍賣程序,成為受轉讓的對象。
原條文規定,在園區內設立的事業、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因規定過於嚴苛,在參考關稅法規定下,修正為按日加徵滯納金200元。
【2007/07/12 經濟日報/記者何孟奎】